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上)
近几年,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十分迅猛,直播行业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而直播行业的火热也带火了一批一批的主播,许多头部主播甚至可以在很短的周期内赚到一个个“小目标”,在高额的报酬以及相对灵活的工作方式的吸引下,大量的求职人员涌入这个行业,而直播产业也已迅速发展成“互联网+”时代下最热门的网络虚拟产业之一。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行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露了出来,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愈发增多。每当主播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时,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成了此类案件审理的要点和关键,只有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解决后续一系列问题,进而定分止争。而就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笔者进行了案例检索,总结了实务中法院面对这个问题存在的不同裁判思路。本文,笔者以两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要件以及具备哪些要件时法院会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并列明了主播在求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典型判例审判情况
在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约束;有的法院则认为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是经纪关系,应该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约束彼此。但是从大量的案例检索中,笔者发现,法院在审判中都是非常谨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尤其是当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时,大部分法院都是倾向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经纪合同关系,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以及从实务角度来看,具备哪些条件时法院会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实务中,从属性标准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劳务给付关系的依据,概括地说,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关系。学界将从属性概括为3个层面,分别是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其中,又以人身从属性为核心要素,“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其对用人单位在一定限度内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以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现实中,为了规避责任,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往往都是抬头为《经纪合同》的合同,但是合同名称以及合同中的文字表述并不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性因素,认定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需要具体分析实际用工的情况。
在实务中,如果我们想要主张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从实际用工情况入手,首先考察主播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及经纪公司是否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次是要重点考察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关系。
为此,在经纪公司未与主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任何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则双方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企业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